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事项编码 1000-c-9900100-140200000000 事项类型
权力部门 大同市医疗保障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对象 自然人和法人 行使层级 市级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公共服务提供机构 大同市医疗保障局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涉及收费 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咨询电话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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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太原市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携带相关材料
2、参保单位注销登记注意事项:参保单位欠费状态不能销户,补齐费用才可销户。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份数 出具单位 材料要求 材料下载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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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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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纸质版或电子版
— ·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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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流程
受理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受理 某某 3 受理
办理流程
受理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受理
审核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审核
送达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送达
办理流程图
特别程序
设立依据
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条款名称第五十七条
条款内容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条款名称第五十八条
条款内容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3
法律法规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条款名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4
法律法规名称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条款名称第三条第四条
条款内容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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